XXXX区消防大队:
2014年4月19日,贵大队对我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诚惠店进行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进行现场检查,指出了我单位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进行了现场临时查封,经过贵大队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我充分认识到安全出口堵塞造成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当收到《临时查封决定书》后,我单位积积配合,认真对待、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并按大队要求进行整改完毕,请贵大队依法解除对我单位的消防临时查封!
妥否,请批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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