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成立民主理财组织,负责财务监督工作。如果不如实提供财务帐目及有关资料,不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成立民主理财组织,有权向上级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也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会计职务。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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