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市场调节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局限性?
第一、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
市场主体都是从本位利益出发,按照市场信号调整微观经济个量资源配置,不可能洞察国民经济全局并直接按照社会实际需要组织生产。整个社会资源配置往往要通过反复多次的市场自发调节并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才能实现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还会带来过剩供给和虚假繁荣,而一旦支撑虚假繁荣的链条受到破坏,经济运行就会发生紊乱。因此,市场对国民经济重大的结构调整、重大建设和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调节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对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加以必要的宏观调控,会导致经济生活的剧烈震荡。
第二、市场对垄断产品的调节
在垄断条件下,垄断企业可以对其销售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实行控制,从而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或限制产量的办法来获取超额利润。因此,垄断的存在会约束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阻碍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调节会造成外部不经济
各个市场主体的经济费用和社会经济费用之间,往往是不一致的。例如,一家企业为了节约自己的费用而将污染物排放出去,使得其他企业或社会付出额外的费用甚至更大的费用而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于这种外部不经济问题,市场调节是无力解决的。
第四、不能有效提供产品劳务
例如,国防、社会治安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就是这类公共产品和劳务。这一类产品和劳务,是由社会共同消费的,不可能由个别企业按照市场交易规则来提供。
第五、不能解决收入社会问题
市场调节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上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和平等竞争规则,但却默认竞争结果的不平等性,市场不会因为经济当事人的收入差距和社会不公平而对低收入者采取价格优惠、对高收入者实行高价限制。
二、人际关系的局限性表现?
男人和女人永远不会成为单纯的朋友,这就是人际关系的局限性。
三、陶行知的生活教育学理论有无局限性
他的生活教育源于对中国教育的反思,形成和完善于长期的办学实践。
积极意义:在当时的环境中对于密切教育同生活、学校同社会、理论同实践的联系,对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局限性在于:他的生活教育思想受美国权威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混淆了教育同生活、学校同社会、教育同实践的本质区别,抹杀了教育、学校、教学的特殊性,否定学校教育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系统文化科学知识学习的重要性,理论上存在一定缺陷。
四、人际关系具有局限性其表现是?
1.每一个人不可能与所有的人都建立、发生关系某一种关系形式、特征也不是存在、体现于所有的关系之中关系的作用绝对不是万能的某一种关系方式也不是适合所有的人。
2.人际关系的局限性就是所处的社会阶层;也就是社会地位和财富决定了你的人际关系圈;这种局限性是现实生活中的每时每刻要面对的。
五、市场调节的方式主要是通过?
市场调节是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市场机制就是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在内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四者中核心机制和基础都是价格机制。
在正常市场中,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某一产品的价格上涨时,那么该产品的供给会增加,需求会减少;当供给与需求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是,就有可能出现供过于求的状况;当供大于求时,该产品价格就又会下降,价格下降后供给会减少,需求会增加。
这就是价格和供求关系的相互影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当供给增加时,意味着生产者在扩大生产,这意味着生产者向该行业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资源也就相应地流入了该行业,这就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调配资源。
六、市场调节盲目性的事例?
市场调节存在诸多盲目性,虽然说市场上的物质供需具一定规律,一般情况下供需双方是平衡的。但也有供求关系失衡和信息滞后带来的盲目性,比例,猪肉价格2020年最高肉价涨到30元以上,而到2021年夏天猪肉价格降到不足10元,这是盲目性结果。
七、市场调节的缺陷是不可克服的?
市场调节的缺陷是可以克服的,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但并非难以克服。国家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措施可以有效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从而发挥市场的真正功效,市场调节的缺陷并非不可克服的。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经济的外部性问题,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益。
经济的外部性是指有些经济活动的社会效果同个体效果之间,社会成本同个体成本之间存在差别。
八、怎样取证继父继子有无扶养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姻亲关系,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一是名份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份,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4条的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名份之称,基于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双方之间均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又存在着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第26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这两条规定,准许收养人一方要求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
由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和收养关系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同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成立,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解除,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两个必备条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但因收养法只是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调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收养法的规定精神来处理这类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血亲关系,其目的在于保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防止虐待和遗弃,促使家庭团结和睦。
九、果胶与果实的硬度有无关系?
多数果实在成熟时会逐渐变软,逐渐变甜,有的还有颜色的变化,如番茄会由绿果实硬度的变化,与果胶物质的变化密切相关。
用果实硬度计来测定苹果、梨等的十、道德经有无辩证关系的例子?
有无相生,难易相成。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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