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以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五)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答法律分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四、《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重要原则有以下几方面: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程序的始终,无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也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都可以使用调解原则。当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调解的。
2、辩论原则。
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辩论原则也是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3、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案件进行裁判。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诉讼权利却是不相同的,当事人不要混淆这两面的概念。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民事权利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即权利人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自己利益的自由. 义务是权利的对应面,由上就可以推之民事义务的定义,指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根据其实现是否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义务. 而民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义务人违反了其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后果. 具体比较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有以下不同:
1.两者性质不一样.
2.内在价值不一样.
3.发生的条件不一样.
4.法律后果不一样.
5.两者所涵盖的范围不一样.
五、花期调节的基本原则?
1.
光照与花期 1)光周期对花的影响:短日花卉在超过一定暗期才开花, 长日花卉在短于一定暗期才开花。所有诱导植物开花的关 键在于控制暗期。 2)光度对开花影响:花在光照条件下发,光照强促进器 官分化,但会制约器官
2.
温度与花期 1)低温与花诱导:低温促使植物开花即春化作用只是对开花期诱导作用
3.
生长调节剂与花期 1)生长调节剂包括植物激素和合成激素。合成激素如赤霉素,萘乙酸
六、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已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准,分别是:
两层含义: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七、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别
在法律领域,我们经常会听到“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这两个术语。然而,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本文将详细解释和比较这两个概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含义和关联。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制度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换句话说,它是指在民事法律框架下,人们之间因合同、侵权、债务等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当一方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 双方主体自愿约定: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订立的合同或协议建立起来的。
- 法律保护和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合同、侵权、债务等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 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平等的地位上,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广义的、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在内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各种各样的关系。
民事关系的范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债务关系、贸易关系、邻里关系等。这些关系可能是法律关系,也可能是非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的特点:
- 多样性:民事关系十分多样化,包含了个人和组织在社会交往中的方方面面。
- 法律与非法律:民事关系中既包含了法律规范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了非法律规范下的关系。
- 社会稳定:民事关系的发展和维护对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它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个体的权益保障。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关联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范畴中的一种特定形式,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具体而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的特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民事关系的一种表现和体现。在社会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规范两个交易主体之间的行为,保护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多样性的具体体现,体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
总结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关联对于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简单来说,民事法律关系是在民事法律框架下具有合同、侵权、债务等法律行为的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而民事关系是广义的,包括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无论是法律关系还是非法律关系。
通过深入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运用,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八、民事诉讼12条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里分有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共有原则
这类原则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二、特有原则
1、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2、同等、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3、自愿与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
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
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
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5、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
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6、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第二,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
第三,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7、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第三,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8、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九、民事关系有哪些?
一、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十、涉外民事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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