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约治理和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绩效
契约治理(Contractual Governance)强调使用正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来约束伙伴关系,为交易双方未来行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供一个合法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契约治理包括项目契约的完备性、准确性带来的事前激励,契约的调整、变更带来的事后适应性,以及契约的履行与约束。PPP项目通常具有复杂与不确定的特点,并且项目周期比普通的建设项目更长。契约条款的完备可以减少不确定行为的发生;契约柔性能够通过再谈判、价格补偿等激励机制,来应对项目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契约的严格执行可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因此,本文从PPP契约的全过程来看,契约治理可分为制定、调整和执行三个阶段。在制定过程中,契约条款应尽可能完备(契约完备性);在调整过程中,契约应当具有一定的柔性(契约柔性);在执行过程中,契约应该被严格执行(履约严格性)。
首先,契约完备性友戚是指契约条款能够尽可能地、明确详尽地规定各方的权责利及对潜在争议的解决方法。在具体的PPP项目中,正式的项目合同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融资合同及保险合同等,形成一个PPP项目契约体系。这些契约内容越完备,对未来情况的考虑就越周全,对契约双方的约束性就越强,项目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少,激励作用就越大。可以说,完备的契约条款可以促进项目的有效执行,对项目的成功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契约柔性指应对项目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问题的潜在契约策略。由于PPP项目契约天然的不完全性,PPP项目的正式契约不可能预测到所有情况,并制定所有问题的处理机制。契约柔性条款的设置则有助于解决风险的不确定性,有利于项目绩效的提升。最后,履约严格性是指契约对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契约双方要严格履行契约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履约能力,保障契约的权威性。契约对双方的约束力,是保障契约执行的条件。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争议与冲突,第三方对交易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或惩罚,可保证履约的严格性,以防止契约终止,造成巨大的交易费用,影响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治理绩效。总体而言,契约通过书面协议规定交易双方在不同情况下的行为规范,进而减少交易双方不确定行为的发生;基于法律法规等对协议进行执行,进而控制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最小化交易风险,提高项目治理绩效。
二、关系治理和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绩效
关系契约理论视角则旁下,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换是嵌入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典型交换,依赖如信任等社会因素在交换中的重要角色而进行的治理可称为关系治理。关系治理有利于合作双方在无法预知的情况发生时,灵活地应对正式契约之外的问题,有助于提高组织效率及项目绩效。关系治理包括信任和联合行动。一方面,信任有利于形成稳定、忠诚的伙伴关系,进而促进伙伴之间信守承诺,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PPP项目治理绩效。另一方面,关系治理依赖合作来协调伙伴关系,通过信息共享来减少冲突和机会主义行为,达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在伙伴之间有合作意愿的情况下,关系治理反映的是合作伙伴之间联合行动的协调程度,主要有联合计划和联合解决问题。因此,本文将信任和联合行动(包括联合计划和联合解决问题)作为基础设施PPP项目关系治理的构成要素。
首先,信任是关系治理的核心要素,是指存在于交易双方的一种相互依赖关系,反映了交易双方进行公平谈判以及履行承诺的程度,相互信任能够降低机会成本和交易好盯陵成本。基础设施PPP项目交易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可以加强各参与方的沟通交流,使各方能够掌握更多信息资源,进而进一步提升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促进日后的合作与问题的解决。各方之间相互信任水平的波动会影响PPP项目绩效,相互信任程度越高,项目绩效越好。其次,联合计划是指在沟通与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事前对各方在未来可能情况下的权责利进行明确分配的程度。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各方为了实现项目目标,相互建立良好的预期,并按照事前的联合计划履行各自的承诺,进而强化联合计划行为。在考虑各方的利益需求与项目环境状况的情况下,联合计划能够确保项目取得成功。最后,联合解决问题是指对联合计划实施中的争议与冲突进行有效解决的程度。在基础设施PPP项目中,交易方联合解决问题必然比单独解决能更好地实现项目目标,各参与方对项目联合计划的持续性执行,能够保障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即使出现问题,相关方也会整合资源、互相支持,进而一起解决问题,降低项目风险,提升项目的合作绩效。
三、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之间的关系
基础设施PPP项目既是“临时性契约组织”,也是“临时性社会网络组织”。因此,对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治理就涉及正式规则和关系治理之间的关系问题。但学界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替换的关系,有的则认为二者是互补的关系。一方面,正式的契约可以有效促进贸易伙伴之间的信任关系,并有利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受法律保护的正式契约条款有助于增强彼此间的信任,规避关系契约中自我约束弱的情况下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风险,保障关系治理,从而提高项目治理绩效。由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正式书面契约条款能够保证交易方之间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进而有利于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在此基础上,交易方之间会积极进行联合行动,即事前对项目目标及执行积极地进行计划,事后出现问题时也会积极配合,共同解决问题,进而提高PPP项目治理绩效。另一方面,关系契约具有交易费用低、适应性高的优势。交易双方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有利于交易双方把以往的合作经验应用于合同契约的修改和改善中,节省了交易双方就契约进行重复谈判的时间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了正式契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是正式契约的有益补充。关系契约强调的是长期关系,而非短期的利益。基础设施PPP项目也往往是长期的正式契约,关系契约能够克服合同契约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等不足,有效规避交易风险,提高彼此之间的信任水平,有利于进行长期的有效合作,进而提高项目的治理绩效。由此可见,相比于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的单独使用,二者的结合使用更能提升项目治理绩效。
四、正式制度环境和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绩效
正式制度是指解释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针对基础设施PPP项目的特征来看,正式制度环境是影响PPP项目治理绩效至关重要的外部环境因素。PPP项目合同契约本身的不完备性,加上正式制度环境的不完善,会造成“契约软约束”,即正式契约被软化和非正式契约无法被履约,不仅无法保证契约条款的实施,还促使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其原因有二,一是强制实施无法保证,二是法律不完善。因此,本文采用正式制度体系完善性和正式制度实施规范性来衡量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正式制度环境。
首先,基础设施PPP项目所处的正式制度体系是指实施项目所须遵循的规则的总称,其完善性则指规则能够尽可能地健全完善。正式制度体系越完善,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质量越好,治理效果也越好。一方面,PPP立法、监管等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对PPP项目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可以降低制度成本,从而提高市场化绩效。其次,制度实施规范性是指根据PPP制度规定的内容,规范项目流程运作及监督的过程。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存在较多冲突,缺乏完整的上位法,制度的规范实施受到制约,而制度实施的“失范”容易损害公共利益,影响项目治理绩效。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制度绩效理论认为,制度是影响经济增长的根本因素,特别是正式制度不仅决定了经济活动的激励和抑制机制,还决定了社会基本福利和收入分配。因为制度安排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信息成本、分散风险等,并能构造激励机制改变交易成本的方式。有效率的制度环境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成本,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及“搭便车”现象等负外部性。契约的不完全性是交易成本的来源所在,交易成本是契约治理的决定性因素,而不完全契约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又是关系治理的原因所在。因此,正式制度环境对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并进而间接影响项目治理绩效。正式制度环境对项目利益相关者的保障越好,越有利于正式契约的应用。PPP法律制度越完善明确,契约条款的内容越完备,对契约主体的法律约束力越强,基础设施PPP项目治理绩效就会越好。然而,当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时,则可以通过关系契约进行治理。但是,由于关系契约的这些不成文的规则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而制度环境为关系契约治理提供了法律制度框架,这有利于有效地使用信任、承诺等良好的价值取向规则进行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进而提高项目治理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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