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需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该从该活动的内容、活动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的、费用的承担等多个方面考虑。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组织旅游的内容具有强制性、鼓励性,具有职业培训或者扩展协作为目的的旅游项目,其用人单位组织旅行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联系,用人单位组织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放松心情,更好的增强和改善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更好促进企业文化,提高工作效力,为了实现企业提高效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第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组织旅行,是非强制性的自愿报名参加,其内容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如外出浏览、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原因无关的。或职工因个人目的从事个人活动,或参加旅游中违反单位安排,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第三、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其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首先取决于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是属于福利性还是强制性、鼓励性的。其次是在用人单位安排活动时受伤,还是个人活动时受伤。最后是用人单位组织旅行与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存在相关的联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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