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守什么规定?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很容易混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关系,事实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确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二、为什么法律对部分人没有用
法律的性质就是统治阶级用来规范国家秩序的一种工具,既然是被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的,那么对于统治阶级自然在实质上有时候适用就有些欠缺了。
三、为什么人身利益一般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人身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与一般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和智力成果,而是一种无形的不直接反映为财产内容的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精神利益在民法上的用语,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的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人身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为人格权所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生命。生命是指人的生理活动能力,是人身权主体最基本的人身2、健康。健康是指人体生理机能完整正常,无缺陷和疾病。它是健康权所保护的对象。3、身体。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整体,包括主体部分和附属部分。它是健康权所保护的对象。4、肖像。肖像是公民个人真实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客观形式的再现。它是肖像权所保护的对象。5、姓名和名称。姓名是公民的代号,专属于特定公民的人身,是姓名权所保护的对象。名一法人或组织区别于其他法人或组织的标志,专属于特定法人或组织享有,是名称权所保护的对象。6、名誉。名誉是民事主体因其观点、行为、作风、工作表现等所形成的有关品德、才干、素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是名誉保护的对象。7、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8、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及社会和他人对其客观评价的结合。9、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公民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个方面。身体自由,即运动的自由,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定范围内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精神自由,即决定意思的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思维的状态。 (二)身份利益 身份利益为身份权所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荣誉。荣誉是指社会组、国家机关通过表彰而授予翁、法人的称号,是荣誉权所保护的对象。 职称。职称是指社会各行业对其从业人员职务上的称谓,是职称所保护的对象。
四、同一种社会关系()同时由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 A?不能B?只能C?可以D?应该
选择第三项比如行政合同同时由民法与行政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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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假意逢迎行为违反了人际交往的什么原则
假意逢迎行为违反了人际交往的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中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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