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具有以下条件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支付义务一年的,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
(二)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工作;
(3)经过失业登记,有求职条件的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拓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
(一)再就业;
(二)申请兵役;
(三)出国;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因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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