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一七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
一、刑诉法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二、撤销案件
(一)撤销案件的种类
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符合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也应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案件有独立侦查权。当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的情况下,当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时,侦查部门应该制作拟撤销案件建议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撤销案件的后果
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以后,按照“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当然如果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还应该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此时,亦不用过于担心涉案的财产,因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家人回家的确是件高兴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案子有可能重新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并非所有的刑事犯罪行为都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些从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在生活当中意外死亡的话,那此时案件只能作为撤案处理,因为没有办法去追究逝者的刑事责任的。其实,所谓的经过特赦免除刑罚的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当然,不同的情况所走的撤案的程序也是不一样的
三、刑法第二三十六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五、食品包装标识规定六条?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品。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六、刑法第二百三六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幼女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涇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专利法七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 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 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 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1929年制定的六条规定?
1、坚决反对官本位思想,严禁自我设计、投机钻营,伸手向组织要职务、要待遇;严禁为谋求个人升迁拉关系、跑门路、打招呼。
2、坚决反对宗派主义,严禁组织和参加以团干部或团干部经历名义举行的各种聚会联谊活动;严禁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
3、坚决反对脱离青年,严禁追逐名利,热衷于结交名人精英,漠视广大青年;严禁以“官”自居,抖威风、耍特权;严禁把联系青年当作秀,装样子、走过场。
4、坚决反对飘浮作风,严禁空喊口号、不干实事,讲假话、讲大话空话;严禁好大喜功,讲排场、比声势;严禁报假数字、造假政绩;严禁搞短期行为、做表面文章、堆“盆景”工程。
5、坚决反对以公谋私,严禁拿团内代表委员遴选、评奖评优名额分配、工作评比评价等权力作交易、谋私利;严禁借社会赞助为个人造势、为亲友谋利。
6、坚决反对庸懒散漫,严禁妄自菲薄、敷衍塞责,轻视工作价值,心浮气躁、眼高手低,不琢磨工作、老想着转岗;严禁挖坑算计,只谋人不谋事,世故圆滑、不讲原则;严禁不思进取、庸懒无为,怨天尤人、暮气沉沉。
扩展资料:
《六条规定》的全称为《关于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作风的六条规定》
《六条规定》的意义:
2018年7月19日,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提高政治站位 改进工作作风的六条规定》,从坚持从严从实、防微杜渐的角度,围绕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作风提出《六条规定》。
团中央委员会是全团的中枢,团中央委员会成员的理论素养、政治能力、工作本领、作风状态,代表了共青团的形象,决定着共青团事业的未来;团中央是全团的最高领导机构,团中央直属机关是全团工作的参谋和执行部门,直属机关干部代表了团的作风形象、体现了团的工作状态。
从严治团,从团中央委员会特别是团中央书记处严起,从团中央直属机关做起,就是要以上率下、做出表率,以团的领导中枢的切实转变带动全体团干部作风转变。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全体团干部要一起经常对照、模范遵守,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严要求、防微杜渐。要通过落实《六条规定》,促进全体团干部切实发扬革命精神、坚定革命意志,保持朝气蓬勃、展现清风正气,让人迎面就能感受到一种干净、一份纯粹、一身担当。
九、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十、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规定。
一、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这一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授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的报酬。这里讲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依照本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管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实施,有没有创造出经济效益,都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奖励。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根据该发明创造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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