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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西周的分封制协调了奴隶主贵族内部的关系?

127 2024-12-21 17:32 admin

一、为什么说西周的分封制协调了奴隶主贵族内部的关系?

西周的分封制如同欧洲的领主制一样,君主与臣子间建立一种裙带关系——级级效忠,不得越级指挥;加上领地自治,只需向天子纳贡,使得各奴隶主集团有了独立的统治权,所以受到各奴隶主集团的欢迎。各诸侯国亦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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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的宗法制特点是?

它的主要特点是:

(1)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2)它是家族制度和国家组织的紧密结合;

(3)它实质上是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

三、西周的分封制与宗法的内容,联系?以及分封制带来的影响?

在保证周王室强大的基础上,将亲族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广建封国,以拱卫王室。其中同姓亲族是分封主体。

宗法制确立了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1.通过分封,周人的势力范围不断扩大,西周成为了疆域广大的国家。

2.周王确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统治效果得到明显的加强。

3.形成了严密的等级制度。

4.到西周的后期,随着血缘关系的疏远,王室权威的下降,分封制遭到,诸侯混战,周天子无力制止。

四、西周的宗法制的利与弊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五、试述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西周的宗法制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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