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但是对于民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民法与某些法学家所主张的经济法的关系等等问题,目前法学界的看法很不一致,需要根据法学理论,特别是关于法的体系的一般原理去进行分析研究,以求逐步取得比较统一的认识。
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功能:
1、桥梁作用。民事法律关系通过主体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来实现。
2、保障作用。没有法律行为民法的调整无从谈起。
3、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除了物,还有可能是行为,权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4、作为违法行为的相对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分为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
民法中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请简单说明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是一部基本法,是民法体系的基础,所以民法法律关系就是民法体系的基石。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民法法律关系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 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三、标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
又称为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四、关于标的与物的区分:
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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