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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矛盾还是调节矛盾?

来源:www.callcentermkt.com   时间:2022-12-21 20:58   点击:130  编辑:admin   手机版

“调节”是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的交换和沟通,就产生纠纷的事项达成共识和就纠纷的解决做出一致的决定的过程和结果。和解主要是依赖于协商。

“调解”是指纠纷的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下,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过程和结果。

“调节”与“调解”的最主要区别是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必须有审判员或者是合议庭的成员参加,而和解一般就是双方的主体参加,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是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法院方面在参加厅外和解的最多只能是审判辅助人员。

“调节”的法律效果是:

1、撤诉:诉讼和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经过法院的准许后,诉讼终结,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2、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的法律效果是: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对于以下几类特殊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计入笔录即可。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它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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