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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第二人担保法律承担问题

272 2024-04-07 00:17 admin

出国劳务第二人担保法律承担问题

《担保法》第2条、第6条规定的担保只能针对债权、债务而设定,对行为本身不可以直接设定担保。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中明文规定,派出单位与出国劳务人员及其担保人签订的保证书,是派出单位要求派出人员在出国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和所在国公司各项行政规章,及出国纪律等方面作出的行为保证,这是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担保人为出国人员提供的担保不属于《民法》和《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正是由于这一复函的存在,审判实践有关行为担保的案件,大多被认定为无效而判决驳回劳务输出公司的请求。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规定之第二条:“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尽管如此,但你作为担保人仍有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建议你在提供担保时注明一下只对被担保人在日期间的 行为 提供担保。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可以将你的风险降到最低。

担保对你工作单位的变更不会有影响。

如何认定和处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如何理解“不胜任工作”? 案例一:老杨是某销售团队负责人,虽然他勤勉工作,个人业绩指标都完成了,但他所在团队的工作业绩始终不理想,最近接连三个月都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老板找老杨谈话:“老杨啊,你的团队连续三个月都没有完成指标了。你是如何考虑的?” 老杨说:“老板,最近市场状况不好,其他公司出了诸多新产品,款式新颖、价廉物美,占有了我们原有的市场份额。我已经尽力了,实在没有办法。”老板准备用不胜任工作的理由和老杨解除劳动合同。 焦点问题:1、如何理解“不能胜任工作”?2、用人单位怎样界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评述:大家围绕这个案例各抒己见。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音速了——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实践中应该和员工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区分开来,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是主观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但由于智力、体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工作。这就明显与劳动态度、消极怠工不同。所以用人单位遇到类似情形,首先要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员工的考核目标未完成,是工作知识结构跟不上,工作技能未达标、体能明显不适应,还是主管上,工作态度上不愿意做好。员工在同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前段时间能够顺利的完成指标,后段时间则不能,这恐怕不是工作能力问题,而是工作态度问题。我的想法是,能力不足应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态度问题应认定为违纪。针对能力问题企业应当做到:一、明确工作岗位职责。一般以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具体说明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任职要求等。二、明确任职胜任与不胜任标准。例如:以目标任务为导向,至于合理的工作标准要求,对劳动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形成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等等。三、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同时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案例二:某外贸公司为了打开非洲市场,特地招用了小王担任埃塞俄比亚语翻译,这是该公司首次且唯一的埃塞俄比亚翻译。在小王参与商务交往过程中,客户反馈的结果是:小王的语言水平无法和埃塞俄比亚当地人正常交流。但反馈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试用期。小王本人也承认自己的专业水平不够,但不愿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焦点问题: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评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企业要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必须是围绕提高工作技能展开的。而调整工作岗位也应该是与原岗位相似、相匹配的岗位,要体现调岗的合理性。在企业日常管理中汇遇到调岗调薪的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这就需要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约定,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岗位薪金制度来保证,同时也有合理性的问题。另外,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不能胜任工作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有区别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是针对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的依据,过了试用期则必须按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相对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较不能胜任工作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宽泛。 员工不服从企业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可否按违纪处理?案例三:李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工程师,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公司人事部按程序发出《不能胜任工作调岗通知书》,将李先生的工作岗位调整至售后服务部技术支持岗位。沟通时,李先生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沟通后,他也没有在人事部规定的时间内到售后服务部报到。公司人事部经过几次敦促后,以连续旷工为由,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发出了《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先生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调整其岗位在先,自己不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评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写道: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执业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通常变更劳动者岗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除外。案例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按法定程序给他调整工作岗位,但他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中严重违纪的具体事实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现实生活中可能情况会更加复杂,第一种是不上班,第二种是继续到原岗位上班,第三种是到新岗位上了但不履行工作职责,第四种是到人事部报到,或者到处串岗,影响别人工作、各种情况不同需要区别对待。针对上述情况,企业要解释劳动者劳动合同,首先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成立,其次要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义务,同时需证明调岗的合理性。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单位应尽可能采用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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