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谢谢了!!
你好!
理论上应该由卖方出具装运前检验证明,证明装前包装完好无损。如果卖方能证明,那就应由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就应该卖方承担。当然,买方也必须出具第三方检验证明,证明货物到港检验时发现货物已经发生结块。这是理论上,实际操作中,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你要知道国际官司是费时费力费财,即使打赢了也很难执行,而且你还丢了客户。
如有疑问,请追问。
二、外贸跟单员、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贸易业务员
一、跟单员定义
跟单员的定义:(什么是跟单员?)Documentary Handler
跟单员是指在企业运作过程中,以客户订单为依据,跟踪产品,跟踪服务运作流向的专职人员。(不能兼职,替代)所有围绕着订单去工作,对出货交期负责的人,都是跟单员。
官方定义:外贸跟单员是我国商务行业继国际商务从业资格(外销员)、国际货代员、国际商务单证员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后第四个岗位的培训与认证考试。外贸跟单员是指在出口贸易业务环节,在外销员签订贸易合同后,承担各类单证运转,衔接合同、货物、单证、订船、报检、保险、报关等环节,协助外销员按贸易合同规定交货的业务助理。外贸跟单员是本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业务细分出现的一个新岗位。据记者从会上了解,由于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各进出口企业的内部分工不同,名称亦有不同,除跟单员、业务助理、驻厂业务员的称呼外,有的不分跟单员,由外销员一票到底。外贸跟单员又可分为前程跟单、中程跟单和全程跟单三大类。前程跟单是指“跟”到出口货物交到指定出口仓库为止;中程跟单是指“跟”到装船清关为止;而全程跟单是指“跟”到货款到账,合同履行完毕为止。绝大多数专家认为外贸跟单员培训内容应包括全程跟单范围,而考试内容则仅为中程跟单范围为宜。目前在一些地区开办的跟单员培训内容以及相关教材,大部分是订单跟单,而非外贸跟单,很少涉及外贸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
二、跟单员的工作定位
跟单员的工作定位:(工作性质) 跟单员是业务员。他的工作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订单,而是要主动的进行业务开拓,对准客户实施推销跟进,以达成订单为目标,既进行业务跟单。
因此,跟单员要:
(1)寻找客户: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新客户,跟踪老客户。
(2)设定目标:主要客户和待开发的客户。我们的工作着重点及分配的工作时间。
(3)传播信息:将企业产品的信息传播出去。
(4)推销产品:主动与客户接洽,展示产品,为获取订单为目的。
(5)提供服务:产品的售后服务,及对客户的服务。
(6)收集信息:收集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考察。
(7)分配产品:产品短缺时先分配给主要客户。
跟单员是业务助理:跟单员在许多时候扮演业务经理助理的角色,他们协助业务经理接待,管理,跟进客户,因此跟单员要:
(1) 函电的回复:
(2) 计算报价单
(3) 验签订单
(4) 填对帐表
(5) 目录,样品的寄送与登记
(6) 客户档案的管理
(7) 客户来访接待
(8) 主管交办事项的处理
(9) 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
跟单员是协调员:跟单员对客户所订产品的交货进行跟踪,即进行生产跟踪。跟踪的要点是生产进度,货物报关,装运等。因此,在小企业中,跟单员身兼数职,既是内勤员,又是生产计划员,物控员,还可能是采购员。在大企业,则代表企业的业务部门向生产制造部门催单要货,跟踪出货。
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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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单文员是从接到订单起的那一时刻起都要忙,对价钱,跟客户确认,制作厂内订单,通知各部门。
二:待货物快完成时还要联系报关,船务公司与拖车行,以及报关单证的填制,信用证跟单和跟进有关的业务。
三:另外,跟单文员也必须对电脑有一定的了解,熟悉互连网基本操作,比如手发EMAL等,报关也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需要有这方面的相关经验,知识。
四、业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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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员主要是维护客户方面,不用自己去开发客户,相对来说。业务员压力大些,要独立开发客户.。
五、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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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户定单为依据,跟踪产品(服务)运作流向并督促定单落实的跟单员是各外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的基础性人才。随着我国入世后外贸产业的蓬勃发展,2004年底我国贸易企业准入实施备案制,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备案即可获得进出口权,进出口经营权不再是国有贸易公司的专利。
这意味着:目前集中在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大量业务届时将分散至各生产企业,由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而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几个专职的跟单人员处理本企业的外贸业务,缺了这一环节企业运转不了。
这也意味着:在年内,跟单人员的社会需求将随着外贸企业的增长以几何数级增长。
三、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是什么?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况: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
(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托运人未能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首先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托运人就此止步,面对现实,老老实实地让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时间,签发已装船提单,那么收货人收货后只能追究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托运人也就承担一般性的违约责任。但托运人自认为这样做未免太老实,不精明,吃了亏,而要动些脑筋,掩盖自己已构成违约的真相。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并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即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改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之前,想借此来赖掉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很显然,如果承运人答应了托运人的要求而预借或倒签提单,那么,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日期这个重要问题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而且承、托运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利益。
对承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而且往往是一个涉外合同。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单中可以规定适用于该提单的法律,提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规定,即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一原则是对前一原则的限制。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冲突规范,不论适用于提单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种国际公约,只要该法律或公约承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是有效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该法律或公约的适用,径直适用我国法律对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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