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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商法的什么

来源:www.callcentermkt.com   时间:2023-02-06 04:09   点击:12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商法的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一) 平等原则;(二) 自愿原则;(三) 公平原则 ;(四) 诚实信用原则;(五) 守法原则;

(六) 公序良俗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教科书里往往有不同表述,属于那类你了解是怎么回事但难以说清楚的概念。这里给你北大尹田教授的概念,个人认为属于比较清楚的。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是将道德要求引入法律,对自由的意志加以限制和要求。其他的限制就是公序良俗。诚信原则要求两点:1、动机纯正。须不出于损害他人之动机,要求行为人至少是一个合理的利己主义者,不要求是一个高尚的奉献的人。2、善意。尽到应有注意义务后,不知情即为善意。

三、什么诚实信用原则?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四、简述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诚信的原则有哪些要求?

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 诚信原则

,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诚实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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