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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门找谈话 如何谈管理问题

来源:www.callcentermkt.com   时间:2023-01-02 11:30   点击:7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纪检部门找谈话 如何谈管理问题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

1、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充分准备。在谈心谈话前,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各单位和部门的管理情况逐一进行梳理,精心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主题和内容。

2、要把握谈话主题,注重谈话效果。谈话突出管理主题、抓住管理重点,做到苗头性问题重点谈、易发生的问题反复谈、认识模糊问题深入谈,达到以谈心谈话促提示提醒,以谈心谈话促自查自纠的效果。

二、如何应对纪委谈话

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真回答问题,积极接受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三、如何做好提醒谈话

一、有关案例

1.经市委批准,某市纪委对该市某县发生的一起网络舆情事件进行问责调查,调查组认定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导致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某县工商局局长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未填报其共同生活的儿子代持他人股份的情况。该县县委组织部经查核后,认定赵某属于漏报的情形,并由县委组织部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后县纪委在调查赵某其他问题线索过程中,也查实赵某上述漏报行为,认定其漏报行为构成违纪,建议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存在问题

案例1中,调查组认定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应当负有领导责任,但建议对其谈话提醒依据不充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这四种方式当中没有谈话提醒,谈话提醒也不是问责处理的具体方式。

案例2中,县委组织部对赵某进行了诫勉谈话,说明组织部门认定赵某存在漏报的问题,但问题轻微。如果县纪委对县委组织部认定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再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原先县委组织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从轻微违纪问题转变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实际对赵某同时使用了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这是不适宜的。

三、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

(一)谈话提醒

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该条款明确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方式。

《规则》规定的“谈话提醒”与《条例》规定的“提醒谈话”在法规依据、适用主体和结果运用上有所不同。谈话提醒是纪检机关对谈话函询结果和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而提醒谈话则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

两者的适用情形略有区别,谈话提醒主要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即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而提醒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是防止出现问题、“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预防性谈话措施,即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

《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谈话提醒”作为第一种处理方式,排在了“批评教育”之前,充分说明了问题的轻微程度。《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在这里,谈话提醒是一种初核结果处理方式,与上述适用情形应当一致。

此外,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2015年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相关党内法规对谈话提醒适用情形的规定略有区别,但总体一致,主要适用于违纪情节轻微或者群众意见较大的情形。

提醒谈话不是件新鲜事,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一项规定动作,但事实证明,惯用的开开会、念念文件的形式,对被提醒人的触动不大,效果不明显。那么,提醒谈话到底该咋谈,才能不走过场?作为一名国企纪检监督小组的组长,我在日常工作中摸索出以下几点规律:

一是不同对象要有不同谈话内容。去年5月开始,我所在的分公司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线上匿名问卷调查,仅5月到8月,4个月共收集20余条意见,针对问卷反馈上来的情况,我们选择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员工进行提醒谈话。如,在对某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时,除了强调要加强对部门内部管理外,还要求其作为部门领导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管理好、教育好、监督好部门其他员工,将廉洁自律等纪律铭记于心。

二是掌握好谈话技巧,让谈话内容真正入脑入心。谈话实质上就是做谈话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既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又要严肃认真,该红脸就要红脸,让被提醒人充分意识到我们是动真格的而不是在走过场,尤其要以事实为基础、以理服人,这样的谈话才能入脑入心,达到洗澡、治病的效果。比如,接到项目员工对财务部某员工工作态度消极,存在等、拖、靠现象时,我们立即与该名员工进行提醒谈话。在谈话中,我们首先讲明纪律规定,再严肃指出其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剖析已经发生的类似案例,真正让该员工红了脸、出了汗。此次谈话收效较好,截至目前,再也没有接到关于该员工同样问题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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