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中止诉讼,如何让法院再审??
中止诉讼,只能恢复审理,无论任何也不能进入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必须一级一级的申请,不能越级,终审判决后,先向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对不予受理或对再审不服的,才可以向上一级申请
三、省高院驳回再审,该怎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程序和材料一样,大致说仅是把省高院的名字换成最高院。可以向省高院提交,也可以直接向最高院提高。
四、新民诉法与现行民诉法在申请再审期间的问题上如何适用?
关于前后矛盾的规定,需要等待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般而言可能的情况是:
1.从旧法,在2013年之前判的案件按两年计算
2.从2013年1月开始计算6个月期限
具体情况在司法解释出来前最好询问各地法院、检察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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