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撞车者不到交警中队处理事故该怎么办
1、交警队不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民事赔偿只能委托律师去法院起诉。
如可能或已经出现纠纷,应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委托律师设计谈判或诉讼的法律策略。
2、之后再根据律师的设计,先和对方协商。但协商应当有时间限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以1-3个月为宜,再长就不好了。
3、如协商无果,则应立即委托律师办理起诉等法律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注意:
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或者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否则后果自负。
非机动车能减轻事故责任吗
不久前,冯某驾驶吉利轿车行驶至一交叉口时遇王某骑电动车急驶,两车相撞,导致王某严重受伤,后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诉至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非机动车减轻20%至30%的责任,故王某承担25%的责任较为合理,冯某则承担75%的责任,遂对双方的医疗费等损失除去交强险赔付的部分按该比例进行了分配。 法官说法: 针对案情,办理此案的法官进行了以下评价: 《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冯某对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首先应当由冯某为轿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冯某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亦即负70%至80%,法院最终认定75%是合法合理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交通规章制度安全行驶、行走,切莫目无法纪,最终酿成苦果。 张雁东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