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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2025-02-28 05:02 admin

一、急急急!!!电大模拟法庭案例,请大家帮帮忙,高分求助!!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某民初字第1002号

原告陈三清,男,1937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5212819XXXXXXX汉族,退休老师,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33号

委托代理人赖一,某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四明,男,1958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5212819XXXXXXXXX农民,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41号.

委托代理人张五,福建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三清与被告陈四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AAA及审判员BBB和CCC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三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赖一、被告陈四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三清诉城,原、被告相毗邻,原、被告东西邻处有一土墙为双方共有。原、被告曾与1999年9月18日 2009年7月3日两次订立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得在与对方毗邻的墙面上开设窗户、花格或挑出排水。2010年被告陈四明翻建新房,在其新建房屋与原告相邻的五楼墙体上开设一个1.5米、宽0.8米的窗口,原告曾要求被告封堵开设的窗口,但遭拒,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辩称,双方确系邻居,也曾订立两次协议,上述约定存在。但被告开设窗口系与翻建新房后,系情势变更,原协议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不同意封堵。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三清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33号,被告陈四明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41号,双方比邻而居,其东西相邻处有一土墙为双方共有。原、被告曾与1999年9月18日 2009年7月3日两次订立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得在与对方毗邻的墙面上开设窗户、花格或挑出排水。2010年被告陈四明翻建新房,在其新建房屋与原告相邻的五楼墙体上开设一个1.5米、宽0.8米的窗口,原告曾要求被告封堵开设的窗口,但遭拒,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协议书、房产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作为原告的邻居,其翻建新房时,应考虑原告的便利。共有财产所有人,在无共同所有人的认可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共同财产私自处分。我过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双方依法订立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原告的近邻,应依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方可开设窗口。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承担费用封堵其开设的窗口,并将该墙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陈三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AA

审判员:BBB、CCC

2010年X月X日

书记员:DDD

二、关于对价 案例题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个过程:

1、原告与被告签约时,约定了对价。这时,如果是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的,而且不存在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即便后来原告发现价格太低,也不可以援引重大误解或是显示公平对合同进行修改。

2、但是,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自愿加价,相当于在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了修改。

3、这时,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增加支付金额,但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被告同意加价。

三、民法调整对象案例分析

不能。器官是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的。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果收了10万必须返还。

四、比较合同法案例分析

被告购买了位于墨尔本以北18英里的郊外度假村。他们一直拥有和经营着度假村,直到1967年12月17日通过契约合同以95000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其中首付为10000美元和尾数为85000美元。合同约定,所有违约前支付的款项,都应当由卖方保留并作为违约赔偿金。原告于1968年2月15日支付了首付的10000美元和20000美元,但随后他们发现没有能力支付分期付款中的4月15日的款项。十天后,原告取消合同的通知送达到被告。此后不久,原告在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律师。大约在1968年6月19日,原告提起诉讼以合同中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为由撤销合同。

另外发现,被告以欺诈的手段隐瞒了一个事实,度假村每年都在亏损,法庭还发现,在谈判期间和在进入契约合同之前双方的交谈中,被告告诉原告:

(1)原告可以赚到很多钱;

(2)原告可以用合同期间赚到的利润支付未来的款项。

法庭还发现被告一直都知道原告年轻而且没有经验,没有资产,他们希望获得这个事业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为了未来支付清合同,他们必须用到度假村业务中赚到的利润。

请从以下角度写一篇文章进行分析这个案例:

(1)在这个案例中,所有的被告的代表构成诈骗罪吗?

(2)卖方应提供所有有关交易事实的材料吗?期望性的声明能构成虚假陈述吗?

(3)买家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做一些调查吗?

(4)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在披露公开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5)请对比民法和普通法中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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