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误将小偷当丈夫并发生了关系,听起来匪夷所思,然而生活中确实出现这样的事情,到底小偷是否构成犯罪呢?
案件回顾:2005年,张某和李某在与朋友一起吃夜宵的时候偶然相遇,两人一见钟情,彼此留下了联系电话,经过几个月的恋爱,终于喜结连理。婚后的日子曾经甜蜜过一段时间,丈夫张某处处迁就妻子李某,然而,生活的琐屑还是让两人不时出现争吵。
一年后,夫妻两人因为生活压力大,两人跟着老乡一起外出打工,他们在打工的城市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与众多老乡住在了一起,成了邻里关系。
一次下班回家,妻子李某让张某顺路买菜回来,可当老公一进家门,妻子发现哪里有菜,他买的是一瓶白酒,她气不打一处来,因此骂了老公。老公工作上遇到了一些事,回家被妻子大骂,心情糟透,两人大吵了起来。
一气之下,丈夫把出租屋的大门踹倒,邻居听到吵架声,赶忙上前劝架,丈夫气愤难当,转身离开,妻子独自留在家中,想起一年多的经历,悲从中来,看到桌子上的白酒,越想越生气,一把捉起白酒就喝了起来。
平时不喝酒的妻子不胜酒力,喝了几两之后,开始感觉头晕脑胀,很快就醉倒了,趴在床上昏昏大睡。到了晚上,丈夫张某回来,看到熟睡的李某并没有打扰她。
他把踹坏的门扶起来拦在门上,然后就到隔壁房间睡觉。当天晚上,一个鬼鬼祟祟的人影出现在他家附近,这个人发现他们家的门虚掩着,于是起了偷盗的念头。
小偷轻而易举就到了张某家中,他看到了客厅桌子上的钱包和手机,顺手放进了裤兜里,见屋里静悄悄的,他继续寻找有没有值钱的财物。当他进入李某睡觉的房间时,看到趴在床上睡得死沉的李某,顿时起了歹意。
他躺到李某的身旁,开始动手动脚,正在睡梦中的李某以为是丈夫想要用亲热来缓解两人的关系,于是,没有反抗。两人亲热到了一半,李某似乎感觉不对劲,但由于酒意没退去,于是配合完成。
事后,小偷悄悄离开。第二天早上醒来,妻子酒意已退,发现丈夫不在身边,有些诧异,但也没多想,主动做好早餐,最后在另一个房间找到了丈夫,丈夫还在气头上,说话带着火气,妻子更是郁闷,心里想,昨天晚上不是已经和好了吗?怎么还是这个态度?
吃完早饭,丈夫想要去上班,这才发现桌子上的钱包和手机不见了,夫妻俩一下惊呆了,赶忙在家里翻了个遍,还是没有找到,他们认为屋里已经进贼了,于是打电话报警。
警方很快立案,没过多久就将小偷覃某抓获,覃某是个惯犯,因为多次盗窃教不改,最后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
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没想到一个月后,妻子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妻子心中存在疑虑,但是当她跟丈夫提起自己怀孕的事,看到丈夫喜悦的神情,她也就不再提。
一年后,张某的儿子出生了。孩子的出生让夫妻俩的关系缓和了许多。只是随着孩子的长大,周围的亲友发现这个孩子跟丈夫张某长得不像,夫妻俩都是单眼皮,而儿子小张却是双眼皮。
亲友们不止一次跟张某开玩笑说起这回事,刚开始丈夫还不在意,亲友说多了,他心里就存着怀疑,越看儿子越不像自己。2016年的一天晚上,夫妻俩又因为生活的琐事吵了起来,气头之上,张某飚出了一句:儿子是不是我的还不一定呢?反正他不像我。
妻子一听便大哭起来,张某赶紧道歉,他说会不会是出生的时候在医院抱错孩子了?妻子静下心来仔细一想,也觉察到儿子跟丈夫的不同,于是夫妻两人一起去当年生儿子的医院询问。
医院否定了夫妻两人的怀疑,让他们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果真就如张某怀疑那样,儿子小张跟他在生物学上没有任何关系。张某的心彻底凉了,于是他悄悄拿着妻子的一根头发去做鉴定,没想到鉴定的结果是小张跟妻子有血缘关系,但是跟他没有血缘关系。
这样的结果让张某接受不了,可是妻子却信誓旦旦说自己没有做过对不起他的事,就在两人吵到快要离婚的时候,妻子突然想起了十年前家里遇到小偷的事情。妻子把当年的事跟丈夫求证一下,没想到丈夫说自己那天晚上并没有跟她亲热。
这下,夫妻俩蒙了,赶忙跑到派出所报警,民警翻出了陈年旧卷,看到了当年的案卷,他们相信张某夫妻的说法,并为他们立了案。经过几个月的侦查追寻,终于在一家工地找到了当年的小偷覃某。
当民警询问张某十年前是否对李某实施了强 奸,覃某矢口否认,民警盘问了一番没有什么结果,最后要了覃某的一根头发就离开了。
随后,民警拿覃某的头发跟小张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是小张跟覃某存在着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覃某只得交代了当年的所为。最后,覃某依法被逮捕了。
在这起案件中,覃某的所作所为是否构成了犯罪?1、覃某当年盗窃了钱包和手机,为何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盗窃罪有一定的量刑标准分别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为:盗窃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财物在2500元到4000元之间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盗窃金额在4000元以上到7000元之间的处一年到两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在7000元到一万元之间的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三年。
按照这个标准,当年覃某入室盗窃张某的钱包手机,数额一定没有超过一万元,按理说不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而,最终,覃某却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是因为事出有因。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覃某是一个惯犯,多次入室盗窃并屡教不改,这次入室盗窃,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因为他屡教不改,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覃某趁机与妻子李某发生的关系,是否构成了犯罪?
从表面上看,覃某趁李某熟睡的时候与她亲热,这过程李某并没有反抗,甚至还配合了覃某的行为,表面看起来是你情我愿的事,不应该被判有罪,然而,事实的结果确实他确实犯了强 奸 罪。
这时我们就要必要了解什么是罪了。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罪行是指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也就是说,女人从本意上不愿意彼此发生关系,而对方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不当关系的行为。
在这个规定中,有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是这个主体往往是男子,受害人是女人。二最突出的客观表现为男人违背女人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违背妇女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如何判断覃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呢?这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判定,当时李某正处于喝醉状态,她误认为覃某是自己的丈夫,所以才配合对方的行为,与之发生不当关系。
要是李某处于清醒状态,知道对方并不是自己的丈夫,她一定不会跟他发生关系,也就是说,从本意上讲,李某并不愿意跟陌生人覃某发生不当关系,因此,可以判定为违背李某的意愿。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在这个案件中,确实看不出有暴力的行为,覃某跟李某发生关系时十分顺利,这是因为对方误认自己是丈夫,因此,才没有遭到反抗,既然没有反抗,也就不存在暴力行为。
但是这样的情况能否说对方是自愿的呢?肯定不能,因为当时的李某正处于喝醉状态,覃某的行为正是采用了其他手段与之发生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受害妇女无法反抗的手段进行犯罪行为,比如以治病为由与女子发生关系,比如趁女子熟睡之时,与之发生关系,或者把女子灌醉麻醉之后与之发生关系。
覃某正是趁李某熟睡喝醉之时,与之发生了不当关系,这样就是采用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因此,属于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的视情节的严重性,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如果实施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妇女,将视为情节严重,会被严惩。
3、案件的发生超过十年,还能对秦某追诉吗?
有的人认为,此案已经发生超过了十年,过了追诉期,法律无法判处覃某罪行。
确实,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过了一定期限就不再追随。如果法定判定最高期限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经过五年后不再被追诉;法定最高判刑五年到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将不被追诉;法定最高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将不被追诉;法定最高期限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将不被追诉。
不过大家放心,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死刑,追诉期可以为20年,案件虽然发生了十年,依然可以给覃某定罪。只是事隔多年,一般案件要找到当年的证据,还原案发现场很难。
不过这件案子很特殊,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立下铁证,覃某始终很难洗脱自己的罪名。
写在最后: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不管是谁,总要安分守己,不能逞一时之快,做了违法的事,否则很难逃脱法律的惩罚。不要心存侥幸,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1、这个问题荒唐,这个问题说的这个事荒诞,这个误把小偷当丈夫的女子荒芜,这个把小偷当丈夫的还发生了关系的事情,是在荒芜的土地上发生的荒唐情、荒诞事,这个女子完全就是荒废掉了;
2、试想想,女子如果不是被灌了迷魂药、安眠药、春药什么的,至于连抱着自己睡觉还有剧烈运动的男子是不是自己的丈夫都不知道?丈夫的相貌、体型、声音、气味完全跟这小偷一模一样?可能吗?
3、还有,都说做贼心虚、做坏事的人都是魂不守舍、胆战心惊的,这个小偷的胆子能有这么肥,不但进屋偷盗了,还闯进女主人的卧室、钻进女子的被窝里面了,两个人还做了云雨之事了,天下有这样狂妄的小偷?这女人不是傻子、就是呆子、或者就是个活死人了;
4、如此,在否定一切我们可以想象到的可能性之后,结论只有一个,这个小偷年轻强壮、相貌堂堂、胆大心细、而且生性风流,堪比潘安、宋玉、西门庆、武二郎了;而这个女子定是个闺怨骚妇、浪荡之女,是不是小偷,是不是自己的老公,都不管不顾了,见色起心了,孤男寡女、一拍即合了,只能这么解释的;
5、话说回来,如果这个女的是被迫的,是无意中以为是自己的丈夫,黑暗中让小偷上床的,发现不是自己老公后,已经来不及了,反抗的话,就要受皮肉之苦甚至被灭口的,这样才半推半就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后悔还来得及的,可以告小偷的,小偷就有入室盗窃、抢劫嫌疑罪了,甚至可以数罪并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