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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287 2025-01-01 11:22 admin

一、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需到工商局查询并打印出你所在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一张纸),并加盖查询章,用以证明该用人单位的身份。

2、证明在该公司上班的证据很多,比如厂牌、考勤记录、工资卡和存折、人证等等,只要能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都行。

3、写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当地劳动部门都有样板,一式两份),加上你的身份证、打印的工商查询登记资料、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等交给劳动仲裁委就行了,仲裁委会立案审理的。

4、赔偿问题:你可以主动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起至离职之日止双倍工资。

5、依据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肯签,你完全可以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你上述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全部加班费和绩效奖金、补贴。你还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可以折算成现金支付)。如果公司不支付你上述赔偿,你可以按照我前述程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直至诉讼。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劳动争议仲裁目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护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 国劳动争议仲裁依循“着重调解,及时受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的原 则,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是指雇佣关系中产生的所有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和福利权益、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工作地点等方面的争议。当劳动人事争议发生时,双方往往需要一个公正、专业的仲裁组织来解决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重要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资双方权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规则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首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能够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在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中,由于劳方和资方力量的不平衡,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仲裁组织的规则可以确保争议的公正性,取消双方争议中的不公平因素,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公正的裁决。

其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能够提供一个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渠道。劳动争议的解决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耗时久、效率低的解决办法无疑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仲裁组织规则的制定能够明确程序和时间要求,保证争议得到及时审理和解决,从而提高解决效率。

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还能够确保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劳动争议的处理涉及到法律、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知识,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来准确判断和裁决。仲裁组织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要求仲裁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确保争议能够由专业人士进行裁决,减少不专业因素对裁决结果的干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主要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内容包括程序规则、申请与受理规则、证据规则、听证规则、裁决规则等方面。

首先,程序规则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基础。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仲裁申请、受理、调解、听证、裁决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程序规则的制定能够确保争议的解决在一个有序、规范的环境中进行。

其次,申请与受理规则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申请与受理规则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的条件、材料的准备与提交要求、受理的程序和期限等内容。申请与受理规则的明确与严格执行,能够确保仲裁机构仅受理符合条件的争议,并提供申请人所需的法律援助和指导。

此外,证据规则也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证据规则主要规定了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和提交要求、证明责任等内容。证据规则的明确与适用能够保证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减少虚假证据和无效证据对裁决结果的影响。

最后,听证规则和裁决规则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决定争议结果的核心环节。听证规则主要规定了仲裁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诉讼地点等要求;裁决规则主要规定了裁决结果的形式和效力、执行程序等内容。听证规则和裁决规则的制定非常重要,能够确保争议能够在公正、透明的环境中得到解决。

结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规则能够保障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者在面临劳动争议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申请和维权,以确保自身权益的获得。

六、员工劳动仲裁怎么与员工有效沟通?

1. 员工劳动仲裁与员工有效沟通是可能的。2. 员工劳动仲裁可能发生的原因包括工资争议、工作条件不满意、合同违约等。要与员工有效沟通,首先需要明确问题的具体细节和员工的诉求,了解员工的意见和感受。然后,可以通过面对面的会议、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员工进行沟通,倾听员工的意见并提供和解决方案。此外,建立一个开放和透明的沟通渠道,让员工有机会提出问题和反馈意见,也是有效沟通的关键。3. 在与员工进行劳动仲裁沟通时,除了解决具体问题外,还应注重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通过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可以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能力。此外,为了避免劳动仲裁的发生,雇主还可以加强员工培训和沟通技巧的培养,提高员工对公司政策和规定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减少员工与雇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七、劳动争议裁判规则?

劳动合同纠纷

1.劳动者被绩效考评为末等,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号)

2.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患特殊疾病劳动者医疗期满时终止——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应认为存在劳动合同——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5.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引起的工作单位的变动,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张传杰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协商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李建平诉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9.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认定——任民、任建棠诉刘倩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10.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邓正波诉绍兴县广友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1.一级智力残疾人的代理人对其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不予认可的,其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应属无效,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12.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纠纷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工伤认定

1.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的过失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40号)

2.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无法针对相关的实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以针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69号)

3.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非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

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自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5.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场所从事危险工作而受伤,即使存在一定违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

6.用人单位将其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成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

案例来源: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7.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的途中,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8.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八、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为

劳动争议是指雇主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并以此为原因引起的纠纷。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为60日,这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根据该法,劳动者从知道或者应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定程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待遇;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要求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要求享受其他法定待遇。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
  2.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并通知用人单位进行答辩。
  3.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4. 如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组织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5.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和权益保障

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 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并在仲裁程序中表达自己的诉求;
  • 劳动者有权获得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
  • 劳动者有权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待遇;
  • 劳动者有权获得仲裁结果的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定程序,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实现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

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指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劳动争议是指由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争议。

1.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主任仲裁员、副主任仲裁员和普通仲裁员组成。他们应该独立、中立,公正地履行仲裁工作。

2. 提交仲裁申请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了一系列提交申请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书的格式、递交的时间和地点等等。

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证据材料等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理,并邀请双方当事人出席仲裁庭进行陈述和辩论。

3. 仲裁庭的组成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是解决争议的主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庭由一名主任仲裁员和两名普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成员应该具有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和仲裁经验。

仲裁庭的主任仲裁员负责组织和主持仲裁庭的工作,确保仲裁过程公正、公开,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普通仲裁员则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提供劳动法律意见。

4. 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了一系列仲裁程序,以确保仲裁的公正、高效。根据规定,仲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 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尽快进行调解,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 口头听证:如果调解无果,仲裁庭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上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 书面证据:如果有需要,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证据。仲裁庭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并作出评估和认定。
  • 仲裁裁决:根据听证会和书面证据的结果,仲裁庭将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5.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违法不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则,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合法、公正的程序解决争议。

十、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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