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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7支队伍怎么晋级4支队伍?

来源:www.callcentermkt.com   时间:2023-02-20 12:50   点击:14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辩论赛7支队伍怎么晋级4支队伍?

如无种子队,2组1V1胜者晋级,1组3队单循环决出2支晋级

二、辩论赛21支队伍如何晋级4支队伍

直接淘汰赛,抽签分四个小组,当然肯定有小组队伍多有的队伍少,而且所有队伍比赛次数也不都一样,但理论上该小组出现的队伍必然是本小组最强。

另一种,联赛积分制。每个队伍轮流和其他20个队伍比赛一场,按胜负积分排名。不过这个很费时间和精力。

还可以像世界杯那样先是分组联赛,再进行淘汰赛。

三、12个班级进行辩论赛,进行5轮就要得出胜负,如何安排赛程最大限度地公平比赛?

方式一:分四个小组,每组三个队,打单循环;小组前两名晋级八强,然后交叉单败淘汰。

方式二:分四个小组,每组三个队,打单循环;小组第一名晋级四强,然后四强打单循环。

方式三:整体编排,每轮按照瑞士制积分赛来进行,共进行五轮。

四、一共有21个班,要举行辩论赛,该怎样设置赛制?

先分成7个组,每组3个班,按积分制,每场最佳辩手2分,表现3分,这样小组赛的时候三个班是平分的可能就很小了,之后每个组取分最高的,还剩7个组

7个组中小组赛分数排名前三的抽签,抽取一个直接进入半决赛的班,因为之前的小组赛分数是排名前三的,所以获得四个半决赛资格之一也是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况且运气好坏也是看他们自己,和举办方没什么关系,很多大赛最后不也是靠猜硬币决定的么

接下来就好办了,6个组,复赛,取三个

这3个组和之前抽签直接晋级的组,半决赛,然后剩两个组,决赛

还不错吧

五、辩论赛,10个队伍,怎么进行淘汰赛比较好?

通常做法是先比一场,决出5支优胜队,然后从输的队伍里面提一个最高分的队伍(可以是比赛打分也可以是评委投票),然后6进4,方法是一样的,后面就4进2,然后决赛

也可以采用附加赛制,抽出4支队伍进行附加赛,优胜的2支队伍和剩下的6支队伍进行比赛,就可以开始8进4,4进2,然后决赛

六、不告不理原则的由来

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反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一)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当事人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申请。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人对赔偿数额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即使依一般情况法定赔偿数额超过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没有主张的部分。因为原告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应认为其处分了自身的权利,只要处分合法,是符合民事处分原则的,对其处分行为应予确认。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常在起诉时,对纠纷的案由确定不清,错误起诉。对于此类案件,有的法院的做法通常是依职权对起诉案由予以变更再进行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案由则是一个案件分类、定性的依据,假如由法院来处理,则会加重法院负担,增加诉讼成本,且现在法院审理中常常是对不同案由的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负责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变更案由,又要移送案件,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笔者认为,应按照当事人的起诉案由进行审理,如不符事实,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另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前,也可以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对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的上诉,人民法院只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部分,法院一般不宜再予以审查。因为《民事诉讼法》虽为公法和程序法,但其所适用的都是属于私法性质的民事纠纷?熞虼耍?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其放弃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都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现,法院也不宜干涉。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及思考。在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为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表现,但为了防止个人权利的滥用而导致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民事诉讼法》对此也进行了一些限制。

1、《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但有些原告起诉后,由于受到被告或他人的威胁而被迫撤诉,撤诉时当事人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依民法一般原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故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有些原告是因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后而撤诉,因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予调查核实,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诉,以维护当事人以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或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笔者认为,对于此项司法解释条文在司法实务中应谨慎适用,因为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权利: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诉的权利,以及不上诉的法律后果即不上诉则表示服判。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实体权利不提出上诉,则表示当事人已服判,这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表现,即使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只要当事人不上诉主张该项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一般不宜再进行处理。

3、《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一条款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中“有错必纠”,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但该条款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相冲突的,法院院长如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起再审应以当事人向法院申诉为前提。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的申诉权,难以维护当事人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院送达终审判决书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诉权,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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