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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有何区别

来源:www.callcentermkt.com   时间:2023-07-26 17:00   点击:101  编辑:吖吖   手机版

内容摘要:【竞争性谈判】热度:666

一、竞争性谈判是什么意思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有何区别

1. 适用情形不同。除了共同的适用情形外。

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适用:“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两种情形;竞争性磋商还适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 评分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3. 响应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 日。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1.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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